界面新闻记者 | 穆玥

据证监会官网6月26日披露,近日,证监会对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玖瀛资产)、深圳市前海腾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利用私募基金向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输送利益,报送虚假信息,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违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深圳证监局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罚没5800余万元,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00余万元,对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实际控制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中基协将按程序注销相关私募机构管理人登记。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称,本案体现了“财产罚”与“资格罚”并重的执法思路。对机构罚没5800余万元,加上对3名责任人员罚款100余万元,合计近6000万元的金额创下了私募行业处罚纪录。而对实际控制人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和5年禁止交易措施,意味着其在相当长时期内被彻底排除在市场之外。此外,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涉嫌犯罪线索还将移送公安机关。后续移送公安是大概率事件,可能涉嫌多个犯罪。行政、自律、刑事三个层面的追责叠加,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

根据深圳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号,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其一是,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玖瀛资产和腾创投资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两公司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混同。

2022年5月至6月及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玖瀛资产及其担任管理人的多只私募基金以及腾创投资担任管理人的多只私募基金互为对手方交易,低价买入债券“PR**02”“22**发”,再以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债券“PR**02”“22**发”,为玖瀛资产及关联主体牟取利益,合计获利2847.62万元。

其二是,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12月,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向深圳证监局提交经公司盖章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144条交易记录被篡改,导致提供的银行流水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7月至调查日期间,玖瀛资产向深圳证监局、中基协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5月至调查日期间,腾创投资向中基协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深圳证监局指出,玖瀛资产、腾创投资实际控制人鲍娇燕系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玖瀛资产投资经理石在、时任玖瀛资产交易员陈迪潇,系相关主体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玖瀛资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62.85万元,并处以2622.85万元罚款;对腾创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4.76万元,并处以344.76万元罚款;对鲍娇燕、石在、陈迪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90万元、9万元和9万元。鉴于鲍娇燕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还对鲍娇燕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玖瀛资产成立于2015年2月,同年4月完成登记备案,目前管理规模为10-20亿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显示为郭峰。腾创投资成立于2015年7月,2018年11月完成登记备案,目前管理规模为0-5亿元,实际控制人显示为刘维国,并且公司全职员工仅为2人。

根据天眼查APP数据,界面新闻梳理发现,玖瀛资产、腾创投资的现任及历任股东中,都未出现过鲍娇燕的“身影”,不过,鲍娇燕和郭峰同为深圳市玖熠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87%和13%。

Wind数据显示,玖瀛资产旗下一共备案过50只私募产品,有13只已经提前清算,目前仍在运作的37只中有27只截至2026年第1季度向中基协报送的存续规模不足1000万元,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就没有备案过产品。腾创投资旗下一共备案过13只私募产品,均已经提前清算,目前已无在管产品。

北京大道兴业投资创始人黄华艳对界面新闻表示,上述案件标志着私募监管正式进入重罚+穿透+行刑衔接的新阶段。监管目标非常清晰:斩断利用受托管理基金掏空资产的灰色链条,用极高的违法成本清理行业蛀虫。短期会持续清理不合规中小私募,中长期推动行业走向规范化、机构化,只有治理健全、财产隔离严格的管理人,才能持续生存。

王怀涛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这个案例对私募行业释放了极为强烈的监管信号。就在本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利益输送、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玖瀛资产案作为《指导意见》出台后的首批重大处罚案例,处罚力度超越此前的优策案和瑞丰达案,充分表明监管部门落实“明底线、立红线”要求的坚定决心。

王怀涛还指出,从行业影响来看,本案的示范效应是多维度的。首先,它打破了部分机构“私募领域监管宽松”的侥幸心理,证明无论是利益输送还是信息造假,都将面临精准打击。其次,从巨额罚款到市场禁入,从注销登记到刑事移送,全链条追责体系正在落实。再者,随着《指导意见》的落地,私募基金的风险监测、差异化监管和黑名单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对于合规经营的机构而言,清除“害群之马”有助于净化行业生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总体而言,本案标志着私募行业正从粗放发展转向规范发展,合规能力将成为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